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11/9/19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省安协批准执行,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三十五条 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省安协、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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