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11/9/19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第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中安协是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价机构,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规定,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质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据以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评审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要求,承办评审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五)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参与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六)协助中安协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标识的印制、储存和分发。
  (七)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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