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11/9/19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第四章 资质评定

  第十八条 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向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省安协申请资质评定,并与省资质评价机构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十九条 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网上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并与资质评价机构订立资质评定合同。
  第二十条 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网上提交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定程序
  (一)省安协实施资格初审,批准企业申请。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评定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
  (四)资质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评审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提出审定意见。
  (五)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和审定意见,签署评价结论
  (六)省安协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七)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八)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证书设计,并规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先在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因提供资质评价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收费标准须在中安协指导下,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报中安协备案。

[1]  [2]  [3]  4  [5]  [6]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