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11/9/19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省安协综合考量当地既有社会资源,选择设立省级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省安协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当地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六)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四条 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五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标志牌。
  第十六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省安协选择、推荐的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
  若企业住所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资质评定;或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省资质评价机构职能。
  第十七条 中安协和省安协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
[1]  [2]  3  [4]  [5]  [6]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