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2011/9/19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第七条 资质证书管理
  1.向省安协分发资质证书时,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要作发放登记。
  2.制作发生的证书废件,要做记录,并在报废的证书上做“作废”标识。妥善保管报废的证书,不可随意销毁。
  第八条 证书的使用
  资质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不得租借或转让。证书可用于:
  1.宣传(如广告)
  2.展示(如展台、展室)
  3.投标
  第九条 违规处理
  若证实企业存在租借、转让、涂改、变造资质证书情节的,将撤收违规企业的证书并在资质评定信息网通报。后果严重的,将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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