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退出: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终止其相关资格:
(一)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理事单位两年内不出席理事会,经告知不改变的;
(二)不履行该职务应履行的义务,不按时交纳会费,经告知不改变的;
(三)如发生上述应退出的情况,秘书处向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提出处理意见,经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审议并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和理事会休会期间,也可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九条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可自愿退出或降位:
(一)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因种种原因,难以承担原职务的义务时,可自愿申请退出或降位。
(二)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自愿退出或降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并交回证书。
(三)副理事长单位如愿意保留常务理事、理事或会员资格的;常务理事单位如愿意保留理事、会员资格的;理事单位如愿意保留会员资格的,交纳相应会费后,给予换发证书。
第五章 荣誉会员
第十条 荣誉会员指经理事会聘请的历届协会领导人和对本行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
第十一条 荣誉会员实行提名制。秘书处提出名单,交由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十二条 协会定期组织荣誉会员开展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