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规定
2012/2/1 11:07:00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第四章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申请与退出

  第五条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视企业诚信建设,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二)模范遵守协会规章,认真执行协会各项决议,自觉践行安防行业行为规则;
  (三)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四)具备一定的企业规模,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五)在行业内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认同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理事单位应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积极参与协会活动,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常务理事单位应具有较大的企业规模,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关爱协会工作并做出一定的贡献;副理事长单位应具有较大的企业规模,在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并对协会工作做出过较大贡献;
  (七)加入协会一年以上的会员单位方可申请成为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副理事长单位。但对协会有特别贡献的企业,其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可酌情缩短上述时间。
  第六条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申请程序:
  (一)填写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或副理事长单位申请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秘书处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并向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提交报告;
  (三)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审议考察报告,并决定是否提交理事会进行表决。副理事长单位工作会议休会期间,可采用通讯方式提交审议;
  (四)增补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须经理事大会表决,参加会议的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理事会休会期间,也可用通讯方式表决;
  (五)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秘书处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办理增补手续;
  (六)新增补的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须交回原证书,由秘书处颁发新的证书,证书有效期两年;
  (七)国外知名企业可直接申请担任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
  第七条 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代表人的确定和更换:
  (一)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代表人,原则应为单位法人代表担任,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代表人发生变动后,应及时书面报告秘书处变更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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