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资质评审员继续培训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开展资质评审员继续培训活动。
1.资质评审员参加继续培训每年度应不少于10学时。
2资质评价机构应及时纠正资质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发生的不规范行为,组织案例分析和交流。省安协予以监督指导。
3.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建立与资质评审员的沟通渠道,答复资质评审员的业务咨询。
4.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协助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不定期举办资质评审员继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实施换版培训、进行案例分析,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以持续保持和不断提高资质评审员的评审能力。
5.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主持,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协助建立网上继续培训平台,探讨疑难问题,发表评审员论文,集思广益,共同提高。评审员论文经专家评议按继续培训学时统计。
附表:资质评审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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