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管理办法
2011/9/19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第九条 资质评审员聘用与管理
  1.各资质评价机构从其推荐参加培训并获得《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的学员中选聘本机构的资质评审员,签定聘用合同。
  2.资质评审员只可供职于一家资质评价机构。
  3.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各资质评价机构应建立资质评审员档案。
  4.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优秀评审员评选表彰活动,根据评审员综合评价结果,每年年终评选优秀评审员,并给予表彰。
  5.安防工程企业或安防工程业主投诉的重大问题,确应由资质评审员承担责任的,经中安协领导批准,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可予责任者暂停评审资格三个月、半年、一年,直至撤销其评审员资格的处罚。处罚信息在资质评定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条 资质评审员评价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建立并运作资质评审员能力评价机制,以保持和不断提高资质评审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在省安协指导下,资质评价机构建立评审员评价制度,结合实际,制定评价标准,依据评审业绩、工作能力、行为表现对评审员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每年一次。
  1.评价内容
  评审业绩:一年来的资质评审经历。参加过多少次资质评审/年审,担任过多少次评审组长。
  工作能力:评审内容覆盖范围是否全面,评审作业是否符合评审程序,评审结论是否准确,记录是否完整,以及评审报告的质量。
  行为表现:在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评审员行为准则,用户评价,有无相关投诉。
  继续培训:参加中安协或评价机构组织的继续培训情况。
  2.评价实施
  资质评价机构评价活动:日常收集资质评审员的评审业绩,行为表现,年底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经省安协审查后向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报告,记入资质评审员档案。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评价活动:资质评价机构年审时,专项审查资质评审员的评审业绩和行为表现,了解机构评价过程,查阅评价记录,分析评价资质评审员胜任职责的能力,形成评审员资格保持或处置结果,报主任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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