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通过技师研修、名师带徒、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第二十一条)。
(三)关于职业技能鉴定
一是明确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及其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依法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需具有与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第三十一条)。
二是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事项作了限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活动,需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且不得委托培训机构代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的费用需上缴财政,鉴定花费由财政列支(第三十六条)。
三是加大了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设立培训机构、组织考前培训、指定或强制销售教材等辅导材料(第三十六条);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第三十八条)。
四是对特殊工种种类及其目录的确定程序作了规范。《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七类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同时考虑到特殊工种需要及时调整,征求意见稿规定:特殊工种目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三十九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一是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违规收费或不公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学员款物或搞虚假培训骗取培训补贴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二是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进行虚假鉴定、泄密、违规收费、开展培训和指定教材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
三是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安排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四是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yjn@chinalaw.gov.cn。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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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七类特殊工种将须持证上岗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6日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七类特殊工种的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中挑选。
这七类工作是:
(一)矿产资源开采、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生产岗位的特殊工种;
(二)食品、自来水、电、燃气等供应与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
(三)交通运输与保障、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岗位的特殊工种;
(四)公共安全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岗位的特殊工种;
(五)特种装备制造、操作与维修岗位的特殊工种;
(六)人身健康服务岗位的特殊工种;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工种。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鼓励劳动者根据就业需要和自身职业发展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标明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初次通过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上缴财政,鉴定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不得委托培训机构代收。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设立培训机构、组织考前培训、指定或者强制销售辅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