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2011/9/19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

第三章 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安全防范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认真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背本公约的情况都有权力向协会秘书处举报。对违背公约规定的行为区别情况予以处理:进行说服教育;发出整改通知书;公示;最终予以除名。触犯法律的协助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定期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我国安全防范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诚信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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