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运省发〔2012〕317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处),各城区管理处,各省际客运企业、客运站:
为了加强省际客运车辆的运行监控管理,依据中央部委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省际客运行业实际,现制定印发《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规定(试行)》,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归集、反馈。
请本市各客运站将本规定抄送外省(区、市)进站运营的企业。
附件1: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台账
附件2: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情况月报表
联系人:姜绍武联系电话:010-83979707
传真电话:010-83560812
电子邮箱:jiangshaowu@bjysj.gov.cn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省际客运车辆的运行监控管理,依据中央部委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省际客运行业实际,现就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事宜,进一步做出具体规定。
(一)本市省际客运企业,是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的主体,承担系统产品选用、安装、维护和系统应用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凡申领和持有省际班车客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以下简称省际客车),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和影像设备。
凡拥有10辆以上省际客车的客运企业,应当建设系统监控平台,对本企业车辆运行实施全程监控管理。不足10辆省际客车的客运企业,可以借助本市其他客运企业的系统监控平台,对车辆运行实施全程监控管理。
(三)省际客车安装的车载终端设备,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行业标准JT/T794-2011);车载影像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关于省际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影像监控设备的通知》(京交运省发〔2012〕96号)要求。
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的车载终端和车载影像监控设备,其品牌、型号应当一致。
客运企业建设的系统监控平台,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行业标准JT/T796-2011)。
(四)系统终端和监控平台的选用、安装、维护和应用,应当满足以下基本功能和管理要求:
1.对省际客车的点位、时速、运行轨迹、行驶里程及相应时刻,进行自动记录、存储和信息回传;对车内场景和前方路况进行摄录或控制拍照,并随时储存和回传信息。
2.在系统既有功能支持下,根据车辆安全运行管理需要,设定连续行车极限时间(4个小时)及报警提示;分路段设定车速预警值及报警提示。
3.监控平台与车载终端之间,具备文字、语音信息互传功能。
4.监控平台与车载终端之间,不因短时传输中断而丢失信息数据。
5.具有足够的信息数据存储容量和综合统计功能。
6.与市级运输管理监管平台有效连通,实时传输有关数据信息。
7.定期保养维护,及时排除故障,适时拓展系统功能,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五)在执行上述标准和要求的同时,客运企业应当优先选用科技含量较高、技术性能领先、综合功能较强、工作状况稳定、售后服务和维修方便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车载影像监控设备及其支持系统。
(六)省际客运企业应当设置系统监控平台值守监控岗位和人员,建立健全系统监控岗位工作规范,保证对所属运营车辆实施不间断监控管理。
(七)客运企业应当对值守监控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考试。上岗人员应当熟练掌握系统操作技能,熟悉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度和应急情况处置程序,具有基本的业务技术知识。系统升级或设备更新后,应当适时组织有关培训。
(八)监控人员监视到如下异常动态时,应当及时向运行中的车辆发出警示或指令信息,并将情况记录监控管理台帐(详见附件1)。其中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企业领导或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车速超过该路段设定的限速值的;
2.连续行车4小时以上未停车休息或驾驶员未换班的;
3.车辆异常停车或脱离正常运行线路的;
4.出现站外揽客、超员载客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5.车辆出现安全技术故障或遇有灾害性天气和道路损毁的;
6.遇有突发性治安事态或刑事犯罪案件的;
7.遇有其它紧急情况和事态的。
(九)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充足容量的监控信息存储介质和监控管理台帐。一般性运行信息数据存储保留时间不少于30日;违法违规操作信息、处理结果记录和各类异常情况的信息数据,存储保留时间不少于3年。
(十)监控人员应每日对岗位监控信息进行整理归档;客运企业应每周对监控信息进行汇总梳理,每月5日前向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填报上月度《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情况月报表》(详见附件2)。
(十一)客运企业应当依据系统监控信息、其它渠道的安全管理信息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其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客运车辆驾驶员采取调离岗位直至辞退的处罚措施:
1.车速超过限值50%(高速公路20%)及以上的;
2.车辆超员载客20%及以上的;
3.12个月内累计3次以上超速行驶的;
4.发生道路交通亡人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5.交通违法积分满12分的;
6.故意破坏车载终端设备或阻断信息传输的;
7.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二)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本辖区客运企业车辆运行监控信息、管理情况及违法违规处理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违法违规车数的30%。对抽查到的问题,连同其它信息渠道归集到的问题,逐项追踪其处理和整改结果。对应处理未处理、应整改未整改的问题分别采取限时处理、限期整改、挂帐督办以致责令停运、提请吊销等强制措施。
(十三)省际客运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管理情况,纳入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具体考评事项和评分标准另做规定。
(十四)京外各省(区、市)进京运营企业及客运车辆,应当执行车籍地主管部门的相应管理规定。车籍地未作具体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