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滥用引质疑 要给“智慧”划一条底线
2021/4/1 10:23:00   中国文化报
  随着数字技术发展,集合人脸识别等应用辅助文旅服务已成为普遍现象,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人脸识别技术对于提升行业的“数智化”水平、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科技进步使得互联网应用越来越“智慧”,为人们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此带来的个人信息泄漏等隐患不容忽视。去年一则《为保护个人信息,戴着头盔去看房》的新闻,令大众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质疑声音越来越多。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多地装有人脸识别系统监控摄像头的商户在未告知或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偷偷获取客户的人脸识别信息,再次将人脸识别技术带到大众舆论的聚光灯下。
  人脸识别广泛应用
  大众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并不陌生,这一技术应用场景日益广泛,刷脸乘车、刷脸支付、人脸识别寻亲、刷脸入场、游戏验证……人工智能的发展使人脸识别技术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部分情况下,人脸识别比肉眼识别更准确,速度更快,其精准性和高效性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社会治理成本、提高了治理效能,同时也为商品交易和服务带来更为便捷和及时的消费体验。
  尤其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诸如人脸识别验票等智能应用凭借高效便捷、无接触服务等优势,迅速成为国内旅游景区的标配。不少酒店还采用自带人脸识别功能的刷脸收银机。在刷脸收银机的人脸识别摄像头前站定一秒,就能通过人脸识别进行人证对比和身份核验,整个过程无接触、便捷省时,也能降低有人盗用身份证登记入住、进园的风险。
  记者了解到,人脸识别同时也是演出行业无纸化入场解决方案之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到线下演出,一方面可以提升现场核验环节的效率,避免出现拥堵、排队等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实现了人票证的统一,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可以保证可记录、可追溯,便捷、无接触安全观展。大麦数据显示,2020年1月至12月,6.7万场演出采用大麦无纸化实名制解决方案,500万人次选择电子票观演。其中,2020年8月新冠肺炎疫情后国内首个大型线下超大规模会展——第十八届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就采用用户线上实名制购票,线下刷身份证比对人脸核验入场的方式,核验均值1.5秒/人,开创了国内实名制入场规模新高。
  利与弊仍存争议
  尽管由于去年疫情的特殊原因,人脸识别技术在各个场景加速、广泛应用,但这一技术最早要追溯到2010年,当时facebook(脸书)对人脸识别功能的启用,使人脸识别开始走向个人,2017年随着苹果手机推出人脸识别功能,这一市场开始火爆。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8年,中国人脸识别市场规模逐年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0.7%,预计2024年市场规模将突破100亿元。
  庞大的市场空间吸引着更多投资者进入,这一领域的专利数量不但逐年攀升,大批企业也在投身于这一技术的开发和推广。人民启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人脸识别相关企业超过1.7万家,其中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有7000余家,上市公司135家,高新企业5515家,小微企业7130家。
  虽然经过多年技术发展迭代,但是大众对于人脸识别这一应用的普及仍带有一定的疑虑和担心。作为酒店住客,孙晓云发现如今使用电梯选择楼层只需“刷脸”,在多家酒店入住,不用掏出房卡就可以通过人脸识别判断客人身份。即便省去了一些麻烦,但也让孙晓云感到一丝不安:“我的信息会不会就这样被掌握、被共享?”而这样的担心并非只存在孙晓云一人身上,有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受访者认为人脸识别技术存在滥用趋势。孙晓云对记者表示:“如果说像飞机、高铁以及各大景区等需要刷脸,属于验票、安检以及疫情防控的必要行为,技术背后所依赖的大型公司可以令消费者比较放心,那么像一些小微企业所采用的人脸识别技术在更多领域的应用,是否必要且具有安全性?”
  近期,一些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引发网络热议,人脸识别成为隐私保护最关注的话题。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提交了《加快构建人脸识别技术数据监管体系》的提案,他认为,人脸识别技术是双刃剑,管理不好会带来隐患。人脸识别领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人脸识别数据存储缺乏安全管理,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趋势越来越严重,行政监管体制不健全。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范世乾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便利”与“滥用”仅一墙之隔,需要明确的是,“技术本身是中立的”,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应用都极大地便利了生产和生活,大众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担忧主要来源于技术的滥用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和利用的风险。
  正向应用需多方合力
  记者了解到,在酒店入住、现场演出票证核验等环节中使用到的人脸识别技术,其背后涉及的隐私和数据都已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充分保证了用户数据的安全。在业内看来,明确人脸识别技术使用主体的安全与责任底线,确立安全使用原则,应当是防范技术风险的首要做法。除此之外,还应从国家层面立法,规范使用人脸识别数据,明确如何管理人脸识别数据,对于非善意使用人脸数据的情况应加大打击力度。
  站在法律角度,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奉君认为,虽然2021年1月1日实施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提到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其中明确了对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在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是仍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对于人脸识别技术专门的法律规定”,而现实中确实存在人脸信息泄露的风险。对此,朱奉君建议应该有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具体条件。“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尽快通过和实施。”朱奉君说。
  当前,国家对于人脸识别数据安全问题已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以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已经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在业内看来,尽管立法条文距具体落实在特定app应用尚存一定距离,但人脸识别技术究竟会给社会生活带来何种改变,关键在于如何使用与发展,这不仅有赖于立法和监管,行业规范和自律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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